【逃犯條例】鄭若驊指港人港審確切不可行 李家超籲勿做鴕鳥縱容罪犯

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及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下午就建議修訂的《逃犯條例》草案舉行記者會,他們說,既然法案委員會未能舉行,對於坊間的意見,只能舉行記者會解釋。對於坊間提出的五項建議,包括以修改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、侵害人身罪條例或「港人港審」等方法,處理去年初發生的台灣殺人案,鄭若驊認為都是確切不可行。他們盼望法案委員會可盡快召開,進一步商討法案中的內容。

被移交逃犯若感人權被侵犯 可作司法覆核

律政司及保安局開記者會為公眾釋疑慮。(黃冠華攝)
律政司及保安局開記者會為公眾釋疑慮。(黃冠華攝)

鄭若驊指,香港是普通法法域,刑事司法管轄權奉行屬地原則,要達至「港人港審」,需要將逃犯條例下46種罪類,都加入「港人港審」安排,會對普通法下刑事司法管轄權的屬地原則,帶來根本性改變,故必須慎重考慮。而處理域外案件,在實際操作上會有困難,如在外地取證時,外地證據如何提交到香港的法院,執行檢控人員在外地需遵守的檢控守則等,都會令檢控上難以操作。

她又指,修改相關法例會令外地發生的行為,變成香港法律下的刑事罪行,有關條文只能適用於法例生效後干犯的罪行,不能處理台灣殺人案。鄭若驊又指,如果加入條文處理刑法追溯期,會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12條1款,刑事罪和刑罰沒有追溯力的條文。

鄭若驊指出,只將逃犯移交到有簽訂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(ICCPR)地方的做法,和香港目前締結長期安排的做法不相符,因為和香港有協議的新加坡和馬來西亞,亦無簽訂有關公約。她強調,如果被要求移交的逃犯認為人權受到侵害,可以在香港提出司法覆核。

 

李家超:當年《逃犯條例》本地化 非刻意剔除內地

鄭若驊(右)及李家超向公眾解釋修訂逃犯條例。(黃冠華攝)
鄭若驊(右)及李家超向公眾解釋修訂逃犯條例。(黃冠華攝)

對於有說法指,《逃犯條例》刻意撇除與內地的移交逃犯安排,李家超指說法並不屬實,因條例在香港回歸前已通過生效,只是回歸後將法例本地化,當中並不包括內地。港府與內地一直就移交逃犯安排進行磋商,若達成協議,會再向公眾宣布。

李家超指出,政府的修訂建議適用於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,不是為內地而設,所針對的是犯了嚴重罪案的人,不是守法的市民,任何個案如不符法定要求,疑犯是不會亦不能被移交。

他強調,政府是以努力態度處理台灣殺人案,無論是為公義也好,是為受害人家屬感受也好,政府不辭勞苦研究6個月,終找出可行有效的處理方式,呼籲每個人都盡一分力推動修例,不要以鴕鳥方式,不處理第二宗、第三宗案件。他強調,政府會積極和台方處理問題,他個人對此充滿希望。他又指,目前立法會審議修例時間表,只有兩個多月,認為如果大家都努力,相信時間上仍可以做到,對修例不滿意的地方,議會可以作出修訂。

對於台灣早前對修例持保留態度,李家超指,局方一直與台灣保持溝通,日前台方亦有發出通緝書,港台兩方目標一致,都希望伸張正義,有充分法律基礎去處理殺人犯。而被問到立法會於暑假前是否有足夠時間審議草案,他認為, 如果大家都努力,相信時間上仍可以做到。

被問及刑期門檻提高 李家超盼法案委員會討論

李家超認為,大部分人未必了解修訂逃犯條例中,兩地同屬犯罪原則,指留意到有報道指,如果撰寫文章、書籍,或接受訪問作出政治批評,都可能被移交,批評有關說法不正確,如果提出有關說法的人有法律背景,更是不負責任,因為有關行為在香港絕對不會犯法,是不會移交。

有記者問及法案的內容能否修訂,例如罪行年判刑年期可否長至七年而非法案建議的五年,李家超表示,這些內容,都可以在法案委員會討論。他又指,目前立法會審議修例時間表,只有兩個多月,認為如果大家都努力,相信時間上仍可以做到,對修例不滿意的地方,議會可以作出修訂。

 

修訂逃犯條例的法案委員會仍未展開討論,政府率先向公眾解釋草案。(黃冠華攝)
修訂逃犯條例的法案委員會仍未展開討論,政府率先向公眾解釋草案。(黃冠華攝)
律政司及保安局開記者會為公眾釋疑慮。(黃冠華攝)
律政司及保安局開記者會為公眾釋疑慮。(黃冠華攝)
鄭若驊(右)指,坊間港人港審等建議確切不可行。(黃冠華攝)
鄭若驊(右)指,坊間港人港審等建議確切不可行。(黃冠華攝)
李家超希望大眾不要以鴕鳥方式面對修例。(黃冠華攝)
李家超希望大眾不要以鴕鳥方式面對修例。(黃冠華攝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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